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须规范

浏览次数:619  发布日期:2009-09-08  分类:专业领域/矿山环境地质
王永生 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已经施行。尽快规范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是实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科学化的基础,也是构建地质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的基础。        我国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污染与破坏十分严重,矿山开采造成地表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地下水含水层破坏等多种地质环境问题。这些地质环境问题不仅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严重影响区域乃至全国的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安定。据统计,全国113108座矿山中,采空区面积约为134.9万公顷,占矿区面积的26%;采矿活动占用或破坏的土地面积238.3万公顷,占矿区面积的47%;采矿引发的矿山次生地质灾害累计12366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6.3亿元,人员伤亡约4250人。由此可见,我国面临的地质环境形势是十分严峻的! 党中央和国土资源部门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一直非常重视。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3年12月23日发表《中国的矿产资源政策》白皮书,指出要“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具体措施是要建立多元化的矿山环境保护投资机制,建立矿山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制度,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确保矿山环境能够得到有效恢复和治理。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国家将在示范项目的基础上,加大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力度,并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对生产矿山,建立以矿山企业为主的环境治理投资机制。对新建矿山,由企业负担治理资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明确要求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2006年2月10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发布《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强调从2006年起要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2006年2月14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确定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目标是“到2010年得到明显改善”。徐绍史部长在2008年4月22日世界地球日纪念活动期间接受记者专访时强调,和谐发展离不开资源保障,离不开地质环境支撑。汪民副部长在3月18日的全国地质环境管理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强力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要摸清底数、统筹规划、构建机制、区别防治;要积极运用中央资金,带动地方和企业投入,做到既解决老账、又不欠新账;要底数清、情况明、有规划、有落实。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亟待规范 虽然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不断推进,但由于矿山地质环境项目构成复杂、相关技术操作规范不健全、预算标准不完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项目规划不规范。目前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普遍缺乏专门的项目规划材料,治理规划相关内容存在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之中。因而,项目规划呈各自为政状态,规划内容与质量千差万别,出现了区域划分不清楚、治理手段不规范、投资无参照标准等现象,给项目的申报、评审、管理、监督等工作造成了不便。 二是项目工程设计不规范。主要表现在设计单位不符合资质要求、工程名称不统一、工程内容粗略、工程手段达不到技术要求等,急需研究制定符合专项项目工程特点的统一的工程设计规范。 正是由于存在上述两个方面的不规范,导致的结果主要有两个:第一,近年来,每年都有数百个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批准立项,而各地申报的项目更多达上千个。由于缺乏项目的规划涉及规范,在项目申报审查时缺乏相应的依据而导致项目审查难以科学、规范。第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每年国家投入十几亿元,并逐年增加。由于项目缺乏规划设计规范,导致了项目的预算标准也无法构建,项目实施单位资金开支中缺乏依据,国家也难以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金问题进行有效的监管。 怎样规范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要求,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而一份科学合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必须要有一套相关的法规与标准作基础。在实践中,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财政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国土资源部和各省(区、市)出台了一些管理办法,如国家环保总局、国土资源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国土资源部发布的《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DZ/T 223-2007),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布的《省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指南》等。此外,部分省(区、市)也出台了一些相关文件,如北京市《固体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标准》、浙江省《露天开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技术要求(暂行)》、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标准(试行)》,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 进一步规范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尽快出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办法》,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申报、实施、监理、验收等环节进行细致规定。第二,加快编制《全国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要根据确定的目标,按轻重缓急提出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主要任务。主要任务包括:对矿山开发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矿山开发利用的“三废”处理、矿山土地复垦、矿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治理及矿山次生地质灾害监测与防治等。第三,加快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规范设计规范》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预算定额标准》等技术规范,努力提高各个恢复治理项目的工程质量。    (作者单位: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                                                                 转自国土资源网 2009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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