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浏览次数:694  发布日期:2012-06-12  分类:矿山地质环境
    近日,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通过深入落实《呼和浩特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严格落实招投标各项规定、严格治理项目资金管理、严把工程质量关,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该市严格执行《呼和浩特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相关规定,有序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该《规划》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体原则,切实加强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并划分出禁止开采区5处,即主要交通干线及呼和浩特、土默特左旗城区禁止开采区;土默特左旗哈素海保护区禁止开采区;和林格尔县白二爷沙坝禁止开采区;和林格尔县-清水河县古长城保护区禁止开采区;清水河县黄河沿岸地质灾害易发区禁止开采区。该《规划》划分限制开采区1处,即大青山生态保护区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的划定,考虑了矿产资源与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该市严格落实《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进行社会公开招标,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网、呼和浩特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等发布招标公告,一次性确定施工、监理单位。在市纪委执法监察室、国土资源局监察室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管理科的监督下,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该市所有项目统一在市公共资源管理中心进行了开标和评标工作,做到了依法有序、公平、公正、公开。 在资金的使用上,呼和浩特市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按国土资源厅批复的设计书支付可研费、设计勘查费,按中标金额订立施工合同,根据实际完成情况,核定工程量,依施工合同付款。该市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结算)审核管理的通知》,由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审价结算,最终返还结余。 该市把“质量第一”的理念贯彻到了工程施工的全过程,重点把握技术交底、工程样板、旁站监理、工序控制、联合检查5个环节。开工前请设计单位进行细致的技术交底,讲清质量目标,研究施工方法、验收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对相同分项工程,采取走“出去观摩,请进来施工”的方式,充分考核施工质量;工程监理合同明确规定,项目监理方式为旁站监理、跟踪巡查;隐蔽工程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设计单位、辖区国土资源局、监理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深入现场检查指导,对不符合设计的施工予以纠正。验收合格后,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确定保修期,保修期内无缺陷,返还质保金。该市多措并举,使工程质量得到了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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