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灾防治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浏览次数:445  发布日期:2011-08-29  分类:防灾减灾
考核结果作为市级领导干部考评重要内容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8月22日,山东省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发〔2011〕2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把地灾防治工作纳入对各市政府绩效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市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灾防治工作负总责。 《意见》明确,要建立完善逐级负责制,对工程建设引发的地灾隐患,要明确防灾责任单位,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落到实处。地灾易发区要把地灾防治作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人任职等谈话的重要内容,督促检查防灾责任落实情况。对在地灾防范和处置中玩忽职守,致使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意见》要求,在积极争取国家资金的同时,各地要加大投入,将地灾防治费用和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纳入市县财政保障范围,探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地灾防治工作;要加大对地灾防治领域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在相关科技计划(基金、专项)中对地灾有关科研课题给予重点安排支持;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大地灾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力度,对长期在基层一线从事地灾调查、监测等防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务、职称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据了解,山东省计划用1年时间,对全省山地、丘陵地区的县(市、区)开展1:5万比例尺地灾调查区划工作。省政府要求调查区划工作结束后,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地灾调查信息管理系统和群测群防管理系统,及时提交当地政府,作为灾害防治工作的基础依据。对重大地灾隐患点,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搬迁避让治理,争取用2年的时间,完成全省重要地灾隐患点涉及群众的搬迁避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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