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要求严格地下水管理保护 严控地下水开采

浏览次数:577  发布日期:2012-07-13  分类:地下水
    日前山东省政府就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下发实施意见,提出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严控地下水开采,全面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和水位控制,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 根据要求,深层承压地下水原则上只能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要限期封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取水井。开发利用矿泉水、地热水和取用地下水制冷制热的,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并严格计量缴费。 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园区、农业产业园区等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禀赋条件、水土保持和防洪减灾要求相适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凡需要取水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从严控制新增取水审批,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该区域内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该区域内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在上级下达的区域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内,依据取用水户以往年份实际用水量、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水平衡测试结果等,制定下达农业、工业、服务业等各类取用水户的年度取用水计划。工业和服务业取用水计划按年度制定,按月分解下达,按季度进行考核,对超计划(定额)取用水的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农业灌溉和农村非经营取用水计划按年度制定、下达并考核,逐步推行农业灌溉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办法。 意见还提出,加强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审查制度,入河排污口的设置须由具有相应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批准新建入河排污口,对已设置排污口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入河湖排污口和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根据山东省确立的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到2015年,全省用水总量要控制在292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15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3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60%以上,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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