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地灾治理不合格 主体工程禁使用浏览次数:492 发布日期:2013-04-10 分类:防灾减灾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印发《关于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意见》,明确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意见》指出,南宁市属地质灾害易发区,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及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项目业主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报国土部门备案,严防人为工程建设活动引发地质灾害。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一般在项目可研阶段进行,不需进行可研的项目在办理供地手续前进行。 《意见》要求,在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建设项目相对集中的片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若干区块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范围内的具体项目可共同使用区块评估的成果。实施区块评估的,需提供片区的控制性规划参数。区块评估后,评估区域内的拟建设项目处于地质灾害危险性大—中等区段或改变规划参数的,还需进行单独的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意见》规定,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或遭受地质灾害的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必须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参建单位需要具有地质灾害治理相应资质。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对主体工程直接涉及的地质环境相关的工程措施和附属设施(如主体建设的基坑支护、膨胀土地基处理和软基处理、人防工程、不起支挡作用的围墙等)纳入主体工程加强监督管理。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意见》特别指出,监察部门对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开展相关工作情况实施监察。对不执行本规定或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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