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工程建设须开展地灾危险性评估

浏览次数:564  发布日期:2013-04-15  分类:防灾减灾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印发《关于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意见》指出,在南宁地灾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及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项目业主应进行地灾危险性评估并报国土资源部门备案,严防人为工程建设活动引发地灾。    《意见》指出,在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建设项目相对集中的片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若干区块进行地灾危险性评估,评估范围内的具体项目可共同使用区块评估的成果。实施区块评估的,需提供片区的控制性规划参数。区块评估后,评估区域内的拟建设项目处于地灾危险性大—中等区段或改变规划参数的,还需进行单独的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或遭受地灾的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必须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治理工程参建单位需具有相应资质,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对主体工程直接涉及的地质环境相关的工程措施和附属设施纳入主体工程加强监督管理。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附件下载:

主办: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环境监测院
版权所有:中国地质环境信息网     

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20号    联系我们: 010-83473382
-= 京ICP备05065572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086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