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矿山复绿行动实施方案出台浏览次数:552 发布日期:2013-04-19 分类:矿山地质环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建设“绿色福建、生态福建”,近日,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全省矿山复绿行动实施方案》,提出到2015年底,全省“三区两线”(重要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可视范围内地质环境问题突出的矿山基本得到整治,“青山挂白”现象明显减少;经调查核实确认的185处“挂白”明显的矿山按矿山复绿单体方案完成治理,治理率达到90%。 《实施方案》明确,废弃矿山的治理责任主体为矿山所在地政府,在采或物权主体明确的停产矿山,其治理责任主体为矿山企业。市、县(区)、乡镇(街道)政府要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治理目标和责任单位,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各责任单位扎实推进治理工作;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开展矿山复绿的摸底调查,建立矿山复绿档案,并将废弃矿山治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或乡镇,及时组织实施,加强督促检查,上报治理进度,同时督促、指导编制单体复绿方案。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所辖县(市、区)的矿山复绿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汇总上报工作进度和工作总结,同时确定矿山复绿示范点,强化过程指导和监督,并按照单体方案组织验收。 《实施方案》还明确了矿山复绿行动进度及验收时间,建立四大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保障。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成立领导小组,将矿山复绿行动纳入各设区市年度国土资源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各市、县(区)应参照成立相应机构,负责相关工作。二是构建长效机制。各地要结合矿山复绿和“青山挂白”治理目标任务,构建“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长效机制。三是落实工作经费。县级政府负责矿山复绿经费的筹措和落实,安排矿山复绿专项资金。各地应及时清理不予返还的保证金,统筹用于部位敏感、视觉污染严重的废弃矿山复绿;出台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治理。四是强化督促检查和进度报告。各县(市、区)要建立督查制度,实时掌握矿山复绿行动进展情况;省国土资源厅将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方式,对各设区市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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