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屋:莫让地灾沦为人祸挡箭牌

浏览次数:445  发布日期:2015-09-08  分类:防灾减灾
 大约一个月前,同天发生的两起事故,受到截然不同的关注。  由于晚间天津港突发危化品爆炸,8月12日凌晨发生的山阳县山体滑坡事故报道,瞬间被爆炸新闻“掩埋”,几近被遗忘。  得益于部分媒体的持续追踪,时隔月余,山阳县山体滑坡事故重新引发关注。据报道,发生事故的矿区长期开山采石,事发5天前,矿山落石曾砸坏炸药库墙体,采矿公司紧急转移了里面存放的炸药。  当地有关部门称,事发地不属于登记在册的地灾监测点范围。由于地灾隐患排查的滞后性,这表明,山体的滑坡,或因地灾隐患排查之后的人为活动引发。  鉴于山体滑坡事故发生时,当地并无明显降雨,人为诱发滑坡的可能性极大。事实上,近年来,一些被当地称之为“地灾”的事故,关于人祸的质疑此起彼伏。如:2011年3月,河北省武安市某大规模盗采矿点塌方,导致4人死亡。官方通报却称,“武安市矿山镇尖山村村民杨某等4人在村东地质断裂带取石时突遇山体坍塌被埋遇难”。再如:2014年8月,贵州省福泉市发生山体滑坡,造成23人遇难、22人受伤。连当地官员也承认,采矿公司的违规采矿行为是导致地质灾害的原因。  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这表明,地灾既包括自然地灾,又包括人为地灾。遗憾的是,《条例》中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对人为活动引发的地灾,缺乏明确、严厉的法律追责条款。  这一缺憾的存在,道德风险显而易见:一些由人为活动引发的事故,本因依安全责任事故追究法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却由于天气变化等偶发因素的存在,或具有滑坡、塌陷等表象特征,被定性为地质灾害事故,从而规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值得欣喜的是,司法实践中,对一些责任明确的人为地灾,已开始对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近日,在北京德内大街私挖地下室引发地陷的原徐州市人大代表李宝俊,被检方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正式提起公诉。  期待地灾防治相关法规能在司法实践基础上,进一步区分自然原因和人为责任,细化、明确人为责任追责标准,莫让责任事故混入地灾,使地灾沦为人祸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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