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完成

浏览次数:621  发布日期:2017-03-10  分类:各省动态
    近日,江苏地调院协助省国土资源厅编制完成了《江苏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到2025年,建立全省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体系,全面掌握和监控全省矿山地质环境动态变化情况,大力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机制。    “新老”问题明确治理责任    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工作方案,按照《江苏省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技术要求(指南)》,以县(区、市)为主要单元,组织专业队伍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全面系统查明在建矿山、生产矿山、废弃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类型、分布、规模和危害程度。     确定“新老”问题认定原则。计划经济时期遗留或者责任人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为历史遗留“老问题”;在建和生产矿山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为“新问题”。 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由各地方政府负责治理恢复,在建和生产矿山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由矿山企业负责治理恢复。     编制治理规划 建立监测体系    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基础上,根据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和责任划分情况,以自然保护区、重要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三区两线”及基本农田保护区等为重点,组织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规划。通过划定重点治理分区,明确治理时间表,统筹部署,分步实施,确保工作目标实现。    根据省情,研究制定江苏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技术标准,加快监测基础设施建设,细化监测内容和监测指标,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等先进技术,逐步建立全省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体系。计划到2020年底前,初步建成针对矿产集中开采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示范区,对矿产集中开采区矿山地质环境进行长期动态监测。     整合矿产与土地相关政策 促进矿地融合    探索出台整合政策与资金、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有关政策措施,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模式,切实提高治理成效。同时,根据不同矿种和开发方式,建立差别化、针对性强的矿业用地政策。     完善矿产资源开发政策,在符合规划、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依法开发存量资源,为区域综合治理提供资金保障。并鼓励第三方治理。地方政府、矿山企业可采取“责任者付费,专业化治理”的方式,将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交由专业机构治理,发挥矿山企业主动性和第三方治理企业活力,提高治理效率和质量。     强化源头预防 加强信息公开     严格矿山开发准入管理。强化源头管理,全面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的三同时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     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推进尾矿和废石综合利用,以尾矿和废石提取有价组分、生产高附加值建筑材料、充填、无害化农用和生态应用为重点,加快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尾矿和废石综合利用示范工程,不断提高尾矿和废石综合利用率,扩大综合利用产业规模,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同时,各地应及时准确公开各类矿山地质环境信息,及时回应矿山企业、矿区群众和社会公众关切,鼓励群众监督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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