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有新规浏览次数:580 发布日期:2004-09-16 分类:专业领域/矿山环境地质9月1日起,所有采矿权人需缴纳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 刚刚出台的《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9月1日起,所有采矿权人都要缴纳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 据了解,湖南省有证采矿权人共8000多个,因未及时进行地质环境治理,致使不少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发生。2003年,湖南省发生矿山地质灾害1900多起,占全省各类地质灾害的35%,直接经济损失逾 13亿元。过去,湖南省虽然原则上规定“谁采矿、谁治理”,但治理措施往往难以落实。这次出台的《办法》规定,无论是新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申请人,还是已获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9月1日起均要缴纳备用金。采矿权人需作出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书面承诺,在按照承诺切实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经验收合格后,备用金及利息从原来缴存的财政专户里领回。采矿权人如果中途转让了采矿权。这些备用金和利息也一并转让,受让入继续履行治理义务。 《办法》还规定了备用金的缴存方式,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3年和3年以上的;应当一次性全额缴存备用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3年以上且应缴数额较大,一次性缴存确有困难的,在采矿权人出具缴款计划和承诺书后,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分期缴存,但首期缴存额度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50%。 (易博文 汪泽秋)(8265-KYB) 附件下载:
|
主办: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环境监测院
版权所有:中国地质环境信息网
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20号 联系我们: 010-83473382
-= 京ICP备05065572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086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