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有力投资到位中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成果显著

浏览次数:616  发布日期:2011-11-09  分类:矿山地质环境
记者从2011中国国际矿业大会11月7日举行的矿山环境与矿山公园论坛上获悉,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越来越引起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制度逐渐完善,投入力度日益加大,取得了显著成果。 近年来,国土资源部在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制度、标准规范,为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管理,保护矿山环境提供依据。当前,我国的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工作从法律角度上主要依据《矿产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为了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国务院专门下发了《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在此基础上,国土资源部颁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今后的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必须履行5项制度,即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制度、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制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制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制度。自此之后,我国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得到了明显的加强。 为进一步加快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近年来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投入力度。按照新老问题区别对待的原则,通过建立保证金制度,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集中解决了一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面悬而未决的历史遗留问题。截至2011年,中央财政投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资金超过188亿元。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治理恢复土地面积约49.6万公顷,其中利用中央财政资金累计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面积约14.65万公顷;累计完成矿山地质灾害治理5195处,治理面积约3.51万公顷,其中完成采空塌陷和地裂缝治理3037处;完成地形地貌景观破坏治理2527处,治理面积约7.75万公顷;完成其他治理2115处,治理面积约1.52万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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