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出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监管实施....浏览次数:650 发布日期:2009-05-26 分类:专业领域/地质灾害/防灾减灾 《乌海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监管实施意见》对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的责、权、利作出了具体规定。可以概括为26个字,即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收益。具体来说,就是要全面实施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治理保证金制度。 一是采矿权人必须严格执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矿山设计或者开发利用方案中,必须包含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的内容。采矿权人严格按照批准的矿山设计或者开发利用方案和施工规范进行建设开采,防止因开采造成地质灾害的发生,同时,采矿权人要严格按照煤炭、环保、安监等部门的要求进行规范开采。 二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实行保证金制度。采矿权人依据规定提交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同时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并缴存保证金。 三是每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完成后,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的专家依据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及国家相关的其它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同时监察、环保、安监、煤炭、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并邀请人大代表参与,确保全市矿山及周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根本好转。(乌海市国土资源局) 转自资源网 2009年0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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