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矿山地质环境如何实行监督管理?

浏览次数:693  发布日期:2004-11-08  分类:规程规范/地环行政管理

 

矿山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环境保护的监督;二是对土地复垦的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规规定,我国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是: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要采取防治破坏地质环境的措施,切实保护环境。

(1)制定和完善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法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2)根据矿业生产特点,制定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和管理办法,把地质环境的勘查、评价、治理、监督贯穿到矿山勘探、设计、建设、生产的全过程中。

(3)对新建矿山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制度;防治污染和其他地质灾害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4)采取措施,加强对矿山“三废”的综合开发利用,逐步实现尾矿、矸石及矿坑排不资源化。

(5)建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站网、预测预报工作,及时提出预防灾害措施。

(6)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构。

    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土质复垦主要包括恢复农田、改土造田及土地他用等项。复垦的内容包括塌陷区、采矿区复原,尾矿库造田,排土场改土造林及建成新风景观赏区,美化环境。上述复垦工程可与开采资源相结合,也可以在开采后进行,使采矿与土地保护、复垦利用的权利与义务统一起来。矿山企业对用其废渣、废石、煤灰等充填塌陷区所恢复的土地,有经营使用权,转给其他单位使用时可适当收费。
附件下载:

主办: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环境监测院
版权所有:中国地质环境信息网     

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20号    联系我们: 010-83473382
-= 京ICP备05065572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086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