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保证金助矿山复绿浏览次数:448 发布日期:2006-04-17 分类:专业领域/矿山环境地质3年收缴矿山生态恢复保证金3000万元 近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先后对盱眙县、镇江市等地重点区域内采石宕口的关闭情况和矿山环境整治情况进行了检查。 面对开采过程中矿主一般重视经济效益、轻环境效益等问题,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并划定设区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为禁采区。 《决定》规定,采矿权人在开采过程中,必须做好环境治理工作,采矿权人应当向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书面承诺,并缴纳矿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保证金本金及利息属采矿权人所有,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专项用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 为督促采矿企业及时恢复采矿宕口听植被和山体自然景观,2002年年底以来,江苏省建立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截至目前,全省共收缴保证金3089.2万元。各地在关闭禁采区内开山采石同时,全面启动了露采矿山生态复绿工程。无锡市将整治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全面实行整治项目招投标制度,通过政府财政支持和收取30%矿山综合治理项目保证金,基本落实了矿山环境治理经费。 (沈纯中)(6-03224-GTZYB)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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