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在江苏是这样管理的

浏览次数:450  发布日期:2005-11-08  分类:专业领域/矿山环境地质
 杨应奇  周 洁为推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以及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先后出台三个规范性文件,对保证金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及返还等作出详细规定,省国土资源厅还专门制作了全省统一的相关文本样式江苏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实施以来,目前已经取得初步成效。截至2004年年底,全省共收缴矿山企业分期缴纳的保证金3500多万元。要像保护文物一样保护好矿山环境“对于江苏来说,山比土地珍贵,要像保护文物一样保护好矿山环境。”这是省委书记李源潮在省国土资源厅调研时,对江苏省矿山环境建设提出的殷切希望。江苏是人口和经济大省,又是人均国土资源占有量的小省。长期以来,由于矿山环境治理和保护工作相对滞后,带来了许多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据调查,全省近4800家矿山企业中,露采矿山占90%以上,全省采空区面积约170平方公里,矿山占用土地面积1000多平方公里。资源不合理开发造成的环境恶化,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针对江苏省矿山环境现状,江苏省委提出,要用行政、科技和经济手段三驾马车,拉动全省矿山环境整治,争取到2010年全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率达到45%~50%,山地绿化率达50%,矿山地质灾害隐患治理率达30%,初步建成生态矿业省。为实现这一目标,江苏省一方面加快建立政府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另一方面积极实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发布三个文件,力推保证金制度建设为推进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建设,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及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先后发布了三个文件。2001年10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明确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必须做好环境治理工作,采矿权人应当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并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保证金本金及利息属采矿权人所有,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专项用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2002年12月,省政府出台了《江苏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认真贯彻实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用经济手段引导矿产资源利用方式的转变,明确了征收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专项用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2003年3月,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及使用和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要抓紧贯彻实施《暂行办法》,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做好保证金的收缴工作。制定详细规则、明确责任义务在实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过程中,江苏省充分兼顾政府、部门和企业三方的利益,规范资金的收取和管理,并在《暂行办法》中强调,各级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擅自将保证金挪作他用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保证金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和采矿许可证发证权限,省政府作出明确规定,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山地丘陵露天开采石材及其他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必须依法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义务,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并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保证金的缴纳标准按矿区登记面积界定,采取一次性和分期两种方式缴存保证金;收取的保证金直接缴入局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不予返还的保证金作为预算外资金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专项用于矿山环境的恢复治理。新办矿山企业,采矿权申请人应向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书面承诺,凭保证金缴存凭据办理采矿许可证,拒绝缴纳保证金的,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已经取得采矿权的采矿权人,应缴存自取得采矿权之日起的保证金,拒绝缴纳保证金的,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年检手续,注销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时,应当重新核定应缴纳的保证金;采矿权人转让采矿权的,保证金和利息一并转让,由采矿权受让人承担相应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应当边开采边治理。江苏省还规定了矿山停办、关闭或者闭坑时,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应达到的标准。该标准包含六个方面内容,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要达到开发利用方案的要求,对破坏或废弃的土地恢复至可供利用的状态,对采矿活动中遗留的探槽探井钻孔等已进行封闭或者回填,地质灾害隐患得到有效治理,合理处置固体废弃物,复绿采场边坡及固体废弃物堆放场。采矿权人在矿山停办、关闭或者闭坑前,必须完成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验收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经验收符合规定标准的,由组织验收的机关签发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验收合格证,采矿权人可持合格证、保证金缴存凭据及承诺书,申请返还保证金及利息。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将保证金及利息返还采矿权人。采矿权人恢复治理工作未达到规定标准的,验收机关签发限期恢复治理矿山环境通知书,责令限期恢复治理,经验收合格后,返还保证金,采矿权人拒不恢复治理的,保证金及利息不予返还,由矿区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保证金统一组织治理,治理费用超过保证金的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为做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收缴及使用管理工作,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联合对有关事项提出了具体要求,制作了江苏省采矿权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承诺书、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难收合格证、限制恢复治理矿山环境通知书、江苏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款通知单等文本样式。明确了保证金由 省、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收取,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部、省发证的22家矿山企业的保证金收缴及本息返还工作。江苏省实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以来,全省保证金收取额逐年上升,但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实际所需费用相比,不定期有很大差距。据统计,全省2004年和2005年申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计划中各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总投资预算为2.57亿元,尽管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在实施中还存在一定困难,但实践证明,这项制度在提高采矿权人依法保护环境意识、推进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等方面,已发挥出重要作用。我们相信,随着这项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江苏省2010年初步建成生态矿业省的目标一定会实现。(5-10134-GTZY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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