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地下水管理条例施行浏览次数:531 发布日期:2008-01-10 分类:专业领域/地下水条例规定,主管部门需定期开展区域地下水评价。严重超采区域;发生严重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区域;重点文物保护区等区域为地下水禁采区。人工湖泊注水、新建造纸企业以及发电、供热等需要大量用水的工业建设项目,不得开采地下水。 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扑救措施,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赵伯平)(2008.1.3,中国矿业报,A1版)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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