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地下水管理条例施行浏览次数:547 发布日期:2008-01-10 分类:专业领域/地下水条例规定,主管部门需定期开展区域地下水评价。严重超采区域;发生严重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区域;重点文物保护区等区域为地下水禁采区。人工湖泊注水、新建造纸企业以及发电、供热等需要大量用水的工业建设项目,不得开采地下水。 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扑救措施,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赵伯平)(2008.1.3,中国矿业报,A1版) 附件下载:
|
主办: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环境监测院
版权所有:中国地质环境信息网
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20号 联系我们: 010-83473382
-= 京ICP备05065572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086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