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出台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浏览次数:585 发布日期:2007-12-17 分类:专业领域/地下水记者日前从有关部门获悉,西安市提交的《西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等5部地方性法规获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批准。该条例规定,取用地下水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未经批准不得对外销售地热水。擅自对外转供在售地热水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该条例还规定,开发矿泉水的,应当在勘测基础上由矿管部门签署鉴定结论后报水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发利用地热水应当控制开采量和限定开采井距,防止水源枯竭和井间取水相互影响。地热水的开发使用权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西安城墙以内不得新建地热水取水工程和增加地热水取水量。据悉,该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刘福宏)(2007.12.4,中国矿业报,B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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