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出台政策措施:在煤炭开发中注重地质环境保护

浏览次数:553  发布日期:2008-12-01  分类:专业领域/矿山环境地质

特约记者邢云鹏;通讯员杜育红、郭鹏报道,为统筹推进煤炭行业管理体制、资源开发、环境治理等工作,山西省晋城市近日下发了《关于晋城市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意见》中规定,严禁在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世界遗产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地、地质灾害危险区、城市规划区等区域开办煤矿和进行煤炭开采活动。

据悉,《意见》针对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的同时如何对地质环境进行保护作出了规定,同时强调,要科学确定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基金的使用办法。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使用主要用于单个企业难以解决的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支持资源型城市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解决因采煤引起的社会问题。其中,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主要内容包括:煤炭开采所造成的水系破坏、水资源损失、水体污染;大气污染和煤矸石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生态退化;土地破坏和沉陷引起的地质灾害等。

另外,《意见》还强调,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使用主要用于企业自行治理生态的环境治理项目。企业使用保证金必须编制生态环境项目治理方案,按隶属关系,由发改部门牵头,组织环保、林业、国土、水利等相关职能部门审定批准后,根据项目类别,分别由项目主管部门监管企业组织实施,环境治理恢复后由环保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在财政部门专户储存的保证金使用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环保部门报请财政部门,直接拨付企业。企业专门储存的保证金由环保部门进行项目审查后可直接使用。

(2008.11.7,中国国土资源报,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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