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出台

浏览次数:621  发布日期:2013-05-08  分类:矿山地质环境

    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新建矿山在生产开工前,应当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承诺书。

    据了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是指采矿权人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所存储的资金。即使采矿权人存储了保证金,仍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义务。新建矿山在生产开工前,应当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承诺书。

    办法规定,保证金存储数额依据核定的矿山设计开采矿种、开采规模、年限和矿山开采对地质环境影响等因素确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5年以下的,采矿权人应当一次性全额存储保证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5年以上10年以下的,首次存储数额不低于应存储总额的30%。一次性完成矿山治理的,经验收合格后,采矿权人可提取保证金的90%。采矿权人不按期存储保证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存储并处3万元以下奉。未履行治理恢复义务或者治理恢复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由验收机关签发限期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的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治理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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