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好珍贵古生物化石 ——写在《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出台》之际

浏览次数:269  发布日期:2010-09-14  分类:专业领域/地质遗迹/地质遗迹和化石
    国务院《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终于出台了。它不仅填补了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立法的空白,更将给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带来全新的局面。
  中国拥有极为丰富的古生物化石资源。北到辽宁、新疆和内蒙古,南到四川、广东、广西、贵州,仅世界级的化石群就有十个之多。坐拥如此优厚的古生物化石资源,近十年来,中国古生物化石研究队伍逐渐成长为世界舞台上一支活跃的“生力军”。在国际著名的《科学》、《自然》等学术期刊上,常能看到中国古生物学研究成果的论文。
    然而,在荣耀背后,难掩古生物化石保护现状的尴尬,在中国,大量古生物化石被野蛮采掘、贩卖、作假乃至走私出境。在暴利驱动下,中国境内的不法之徒与国际化石交易商和走私犯相互勾结,古生物化石走私出境已成一定气候,众多珍贵古生物化石流失海外。近些年来,沈阳、昆明、深圳等地相继查获多起古生物化石走私案件,其中不乏涉案化石数量惊人的案件,比如2003年,深圳蛇口海关在一个申报为工艺品的集装箱中,查获夹藏未申报化石2165件;2004年,杭州海关查获各类珍贵化石2925件……古生物化石走私出境已成为我国古生物化石保护之殇。
    我国最早关于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正式文件是原地矿部1995年发布的《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此后,国土资源部于2002年7月发布施行《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2003年6月国土资源部和国家文物局又联合发文,就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明确了各自的职责和分工。但是,限于法规范围,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只能规范化石的挖掘开采,对倒卖、走私化石等情形都未在法律责任中作出规定,而且对于盗采古生物化石一类的犯罪行为不具备相应的制裁力度。有关古生物化石保护法规的建设,仍然明显滞后。
    国务院此次出台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具有划时代意义。该《条例》不仅明确提出成立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承担古生物化石名录拟定、保护区建立咨询、发掘申请审批及进出境的鉴定等工作,还对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和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进行了详细的划分、界定,同时,对古生物化石发掘、收藏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范……这些,都为我国的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政策保障。 
    相信,《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的出台,必将大大推进我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也必将助力我国古生物研究工作获得更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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