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存远古的生命信息——写在国务院《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即将颁布实施之际

浏览次数:654  发布日期:2010-08-27  分类:专业领域/地质遗迹/地质遗迹和化石
8月25日,《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经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条例共六章45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古生物化石的发掘、收藏、进出境等活动以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法律规范。酝酿已久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从2006年开始起草,它的出台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1998年,国务院赋予了国土资源部古生物管理的职责;2002 年7 月29 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2003 年国土资源部与国家文物局共同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年4月,由国土资源部主管的非营利社团组织——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成立,为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携手社会各行各业、国内外有识之士、企业家、慈善家共同保护古生物化石搭建平台。2010年3月,国土资源部、中科院、教育部、国家文物局等部门和单位专家组成的“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成立,旨在为古生物化石的保护与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一个多月前,中国地质博物馆又收到一批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缴获归还的7箱古生物化石。这些险些流失的珍贵的古生物化石此刻正静静地躺在中国地质博物馆。该馆职员告诉记者,这样的事情,对于他们已经不算新鲜。 自2002年以来,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已经若干次返还缴获的中国古生物化石。 从境外截获的古生物化石,在多方的努力下,最终得以“回家”。它向我们传递着这样的信号:保护中国古生物化石,我们在努力,保护中国古生物化石,国际社会也在助我们一臂之力。 如今,中国人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决心,落脚在国务院刚审议通过并即将颁布实施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上,多年努力终成“正果”。 一 地球寿命46亿年,人类的起源不过几百万年。这之间,斗转星移,沧海桑田,不同形式的生命存在,不断地丰富着、充实着、也改变着地球。可这些生命是什么?是怎样的因素促发了一次次生命形态的诞生、消亡?经历了上亿年的演变,是否还有信息保留下来,让我们能够追索、了解、解密这个宇宙发生的关于生命的故事? 地质学家告诉我们,信息是有的,它们就保存在已经成为石头的东西中。这个东西,地质学家称为古生物化石。 上世纪80年代,云南澄江县帽天山上一次意外的发现,揭示出了后来被称为“20世纪最惊人的发现之一”的澄江动物化石群。泥质岩层中埋藏了距今5.3亿年前的生命形态,尽管已经是泥石形态,却依然千姿百态,栩栩如生,从星形对称的海星到左右对称的甲壳纲动物,以及具备脊椎雏形的动物,现今世界上所有动物的门类,都在这里出现,科学家毫不夸张地称之为“寒武纪生命大爆发”,并且在此后的研究中得出结论:在寒武纪早期,今天地球所具有的动物多样性基本体系就已经建立。 澄江动物群是古生物化石发现史上的奇迹,但却不是唯一。无论在全球范围还是在中国,地质学家根据一次次古生物化石的发现和研究,探索生命壮丽的演化进程,满足人们对过往生命的认知、对现存生命的尊重和对未来生命的遐想。 能够起到这样的作用,有两个最基础的原因: 一是时间。我们没有办法复制在时间长河中存在的东西,但是,不用穿过时间隧道,赋存在地层中的古生物化石却让史前的生命遗体和活动遗迹永久留存,仿佛一道等待阿里巴巴用魔语叫开的石门。 二是空间。一种生命的存在,它的活动方式、生活习性、繁殖方式、生存的生态环境,都能够通过遗体和遗址反演出来,只不过,人类的科技水平越高,识别能力越强,反演的程度就越高。从这个意义上,古生物化石的存在,为人类认知地质时期古地理、古气候、地球演变、生物进化提供了实物证据,它是探索地球生物大批死亡、灭绝事件等不可复制的实体和实地。 中国古生物化石资源十分丰富,不仅数量多,而且种类齐,尤其是近年来发现的云南澄江生物群化石、山东山旺生物群化石、辽宁西部地区鸟化石遗迹以及河南南阳、湖北郧阳、内蒙古二连浩特的恐龙蛋及恐龙骨骼化石等,都具有极其重要的科学价值,成为我国乃至世界的宝贵地质遗产。其中澄江动物群化石中发现的云南虫化石,被证实是地球上最古老的脊索动物,从而解决了生物进化论中脊椎动物与无脊椎动物两大类别演化关系的难题;山东省山旺生物群化石现已发现了10多个门类的400余种生物化石,被誉为“化石宝库”、“万卷书”;辽宁省西部地区发现的中华龙鸟化石,基本解决了100多年来未能解决的鸟类起源问题。 二 理论上讲,在任何地方的地层中都含有古生物化石,只不过保存的好坏和多少而已。但是,一旦破坏,便不可再生。 古生物化石的珍贵性,从一开始就给我们提出了一个严肃的命题:我们应该爱惜和保护这种不可再生的资源。 当化石的价值并没有被得到广泛认识的时候,化石的破坏就已经存在。在化石埋藏丰富的地区,当地农民看到满山遍野的恐龙蛋,以为是圆滑的石头,随手捡来垒猪圈用。 然而,事情很快发生了变化。变化的起因,来自于对化石价值逐层深入的挖掘和认识。化石的科学研究价值,是它的原始属性。但后来,化石的科学属性被延伸出了其他属性,对于这样不可再生的资源,人们开始关注它的观赏价值、收藏价值,并由此带来的商业价值。 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研究所研究员李锦玲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告诉记者,化石的盗挖,主要先从恐龙蛋化石开始。上个世纪的80年代后,这股风蔓延到化石的各个领域。现在,只要是有化石的地方,几乎无一幸免。特别是爬行动物化石、大的哺乳动物化石、鸟化石、鱼化石,只要一被发现,大规模的盗采马上就会开始。作为长期研究古生物化石的工作者,李锦玲有切肤之痛。因为她看到过挖掘的现场,好好的山,被翻得一片狼藉。有的地方,盗采者从半山坡就开始凿洞,洞深可达数百米,翻出来的土石,淤堵了河道,有时甚至造成下游水库断水。 1993年,一则新闻引起社会轰动:中国南阳西峡地区发现大面积的恐龙蛋化石!后来人们更正说,化石群早在上世纪70年代就发现了,只不过,20年后发生在化石产地盗挖倒卖和疯狂走私,令西峡恐龙蛋化石“横空出世”。 乱采滥挖和倒卖走私是一对黑色的孪生兄弟。日益兴起的“恐龙热”和“鸟化石热”带动了整个化石黑市的飞速飙升。反过来,巨大的利益诱惑,更加助长了化石盗采风。 专家告诉记者,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化石市场还多以破碎“龙骨”、单个“龙牙”或恐龙蛋为主,价格低,每斤几角至几元不等。但到了21世纪,中国化石大量走私国际,一枚普通的恐龙蛋化石能卖到1万元。 2006年12月3日美国洛杉矶,一窝据称出土于我国的恐龙窝蛋化石拍出近42万美元(约合328万元人民币)的高价,国内外古生物界为之哗然。让人们吃惊的,不仅仅是令人咂舌的价格,这窝有6500多万年历史的恐龙蛋化石,保存十分完好。窝内有22枚恐龙蛋,除去两枚残缺的和一枚被移走用作科学研究外,余下19枚完好的恐龙蛋中,有几枚甚至能清晰看到小恐龙的骨骼。 利益的驱动,加剧了对古生物化石的规模性乱采滥挖。科技手段的进步,使得以前高难度的发掘成为可能。乱采滥挖的规模,从个体零散行为向有组织大规模开采转变,乱采滥挖的范围,从少数“龙骨”(哺乳动物化石)产地向全国恐龙、海生爬行动物、鸟、蛋化石、集群无脊椎动物(海百合、腕足等)产地发展。乱采滥挖古生物化石现象严重的省区已多达十几个,包括世界知名的盛产古生物化石的辽西、贵州关岭地区、甘肃临夏地区,以及新疆、内蒙古、河北、河南、湖北、江西、云南、广西等省区的众多化石产地。在辽西和黔西南等化石产地,已经是盗坑遍地。 三 动静很大的挖掘声,狠狠敲动了社会神经。专家呼吁,保护中国的古生物化石,已经到了非常关键的时刻。 但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的确存在很多现实的问题: 问题一:古生物化石保护长期缺乏专项经费,化石类保护区建设和维护本来就相对难度大,加上我国古生物化石层位多、分布广,而且伴随着工程开发,不断有新的化石发现。保护区外和新发现地的化石保护几乎无经费支持,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即使有部分经费,也是杯水车薪。 问题二:古生物化石资源不清,合理保护没有规划。因为没有开展过全面的古生物化石资源专项调查,全国古生物化石家底不清,很难划分重点保护的界限,也做不到分类分级地合理保护,更难以制定符合实际的保护规划。 问题三:监管工作法规依据不足。对非法乱采滥挖、倒买倒卖、走私古生物化石的单位和个人如何处理无法可依,对合法收藏古生物化石的单位和个人利益如何保护也无法可依。古生物化石保护单位工作在具体问题处理时,常常会陷入无所适从的境地。 中国地质科学院研究员、古生物研究专家季强告诉记者,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时候,并没有关于古生物化石的专门法律法规。最早见诸法律的,还是1982年出台的《文物法》,其中规定“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的保护”。而在很多地方,古生物化石归文化部门管理。 但是,古生物化石毕竟不是文物,两者在内涵和外延上相差很远。文物是人类的文化遗物,而古生物化石是人类之前的生物遗物或遗迹。 1998年,国务院赋予了国土资源部古生物管理的职责。 辽宁打响用法律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第一枪”。上世纪90年代,热河生物群研究火起来,用热河出产的古生物化石取得的重大科学发现,在世界权威科学杂志上屡屡发表。与此同时,乱采滥挖之风兴起。为了遏制盗采和走私,2001年1月12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辽宁省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管理条例》。这是全国第一个省级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的地方法规,辽宁省国土资源厅据此制定了《辽宁省古生物化石资源勘察、发掘管理办法》、《辽宁省古生物化石定级分类标准》及分级参考目录,同省工商局联合制定了《辽宁省古生物化石市场管理办法》。 与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先行动作相联系的,是专家的担忧和呼吁。 2000年,51位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联名给朱镕基总理写信,强烈呼吁尽快立法保护古生物化石。信中说:“最近几年,由于没有建立完善的古生物化石保护体系和相关的法规,乱采滥挖现象十分严重,化石走私也日益猖獗,致使一些重要的化石地点遭到严重破坏,对我国的古生物学事业的发展产生了极大的威胁。与此同时,一些地区在管理的过程中,将化石作为资源来开发利用,忽视了对化石科学价值的保护,片面强调了管理部门的权力,而忽视了管理部门保障科研机构正常科研工作的责任。国家级研究机构的正常科研发掘因而屡屡受到干扰,严重影响了国家任务的顺利完成。因此,立法保护我国的珍贵化石刻不容缓。 2002年7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13号令发布了《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2003年,国土资源部与国家文物局共同向国务院提交了《关于加强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报告》,经国务院同意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第13号令发布的《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古生物化石保护中无法可依的问题,为古生物化石的产地保护、发掘许可、出入境许可、收藏等行为提供了法律规范。 但是,毕竟这只是一个部门的法规,在处理不同部门权益上,没有足够的力度,在很多细节上,不够周全,实际执行起来有难点。 从2006年起,国务院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就开始酝酿起草。其间,国土资源部召开了若干次会议,和相关部门协商、和专家讨论。 2009年4月,一个由国土资源部主管的非营利社团组织的成立,吸引了热爱古生物化石人们的目光,也再次掀起人们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热情。 这个组织的名称为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它的出现,是要用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名义募集社会资金,并通过宣传倡导、资助奖励和交流合作,促进地球科学和古生物学的研究与科学普及,保护古生物化石及地质环境,提高全民科学素质,为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携手社会各行各业、国内外有识之士、企业家、慈善家共同保护古生物化石资源搭建平台。 有需求、有动力、有基础,《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呼之欲出。 四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和古生物化石专家一致认为,《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的出台有划时代意义。 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副司长陈小宁告诉记者,《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避免了“一刀切”,对古生物化石进行分类保护。要求对有重要科学价值的古生物化石原产地,国家必须进行严格的保护,杜绝滥采乱挖;国家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不允许进入市场;加大监管力度,如因科研或外展原因出入境的,必须经过严格审批;对有观赏价值的产地,在古生物化石得到妥善保护的前提下,地方可以通过商业运作的形式,进行资源的开发利用,打造有特色的科普场馆。有观赏性的一般保护化石,允许进入市场。在发掘管理上,实行国家和省级两级管理制。国家管理的重要原产地,一般不允许发掘,或者只在必要的情况下进行抢救性发掘。 她还告诉记者,为了实施《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今年3月我国成立了由国土资源部、中科院、教育部、国家文物局等部门和单位的专家组成的“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这个委员会成立的目的,为古生物化石资源的保护与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它有六项职责:一是为国家制定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提出建议;二是拟定国家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名录;三是负责建立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的咨询指导工作;四是负责古生物化石发掘、出入境申请的评审;五是负责国家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鉴定以及分类定级和价值评估工作;六是开展学术研究,推广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鉴定经验,培训、普及古生物化石科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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