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印发 宫莉 2024-02-27 09:24

浏览次数:263  发布日期:2024-02-27  分类:综合信息
涉及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等内容

       财政部近日发布新修订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的预算管理、支持范围、分配办法等进行了具体规定,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

办法提到的治理资金,主要用于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工程、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两个方面。不得用于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等国家管控要求的项目;有明确修复责任主体的项目;已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公园、广场、雕塑等旅游设施与“盆景”工程等景观工程建设。

办法规定,治理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坚持公益方向、合理划分事权、统筹集中使用、资金安排公开透明等原则。治理资金由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管理。

治理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具体来看,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总投资10亿元-20亿元(不含20亿元)的项目奖补5亿元;工程总投资20亿元-50亿元(不含50亿元)的项目奖补10亿元;工程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奖补20亿元。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奖补3亿元。

此外,办法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治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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