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地下水源立法浏览次数:589 发布日期:2004-10-12 分类:专业领域/地下水 日前,《石家庄市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 (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该《条例(草案)》对石家庄市地下水保护范围、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和关闭重污染企业等做出明确规定。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保护,以前在地下水源保护区内乱建项目,随意排放污水污物的现象十分严重。石家庄市的地下水已经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影响,并呈现出“点状”、“线状”或“带状”的污染特征。分布在滤沱河南岸的90眼水源井,因污染问题现在已经关停了22眼。以立法的方式加强对石家庄市地下水源地的保护已迫在眉睫。“条例”划定了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包括石家庄市辖区滹沱河、沙河、磁河水系地下水源保护区和市区内饮用水开采井周边地下水源保护区。其中,滹沱河水系地下水源保护区被划分为一、二、三级保护区。市区内以饮用水开采井为中心半径30米范围内为地下水源保护区。“条例”还明确列举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在滹沱河、沙河、磁河水系地下水源,使用剧毒或高残留农药;储存有毒化学品、农药、石油、放射性物质等;倾倒堆积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渣等废弃物;利用污水灌溉农田;利用含有毒污染物的污泥作肥料;利用渗坑、渗井排放有毒有害污水;随意修建渗水厕所和污水明渠;其他可能造成污染的行为。“条例”同时还规定了在市区内饮用水开采井地下水源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条例”规定,在—级水源保护区内擅自建项目将处2—20万元罚款。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都必须具备完善的排入污水排水管网的条件。现有的企事业单位,其污水达标后也必须通过防渗漏管道排入污水排水管网。对保护区范围内现有的化工、印染、造纸等重污染企业,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搬迁或关闭。 (班曙晓 刘力敏)(9166-H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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