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保护地下水相关规定出台浏览次数:533 发布日期:2007-12-25 分类:专业领域/地下水《西宁限采地下水和关闭地下水源管理规定》于近日正式出台。根据规定,在西宁市进行城市公共供水或使用自建供水设施的法人和公民,必须遵守本规定,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敷设到达的地方,未经指标,不得开凿新机井取用地下水。西宁市将逐步实施了关闭地下水源计划,列入计划的地下水源,将逐步被关闭,改由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该规定还指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建设完毕,具备供水条件后,开采地下水使用人应协助城市供水企业做好自用供水管网与公共供不管网的接洽工作,并在30日内停止抽取地下水资源,改由城市供水管网供水,同时封存原地下水井;经批准缓封的企业自建的地下水源,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敷设到达后,也应当按照要求关闭,改由城市供水管网供水;经批准保留自备井的酒类生产单位,其生活用水也要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凡属应当关闭的地下水源,仍取用地下水的,将由县经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啸 宇)(2007.12.15,中国矿业报,B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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