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出台措施保护地下水

浏览次数:584  发布日期:2008-01-15  分类:专业领域/地下水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西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最高将被处以川万元罚款。《条例》规定,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区域地下水评价。严重超采区域、发生严重地面沉降和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区域,重点文物保护区等区域为地下水禁采区。人工湖泊注水、新建造纸企业以及发电、供热等需要大量用水的工业建设项目不得开采地下水。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责令其限期补缴应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陈金凤)(2008.1.11,中国国土资源报,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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