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什么?浏览次数:716 发布日期:2004-11-08 分类:规程规范/地灾防治 为查明我国地质灾害严重县(市)的地质灾害隐患,划出地质灾害易发区,建立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健全群专结合的监测网络,有计划地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减少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开展了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其总体要求(1)任务:①“以人为本”,对城镇、厂矿、村庄(包括灾害易发区内的分散居民点)、重要交通干线、重要工程设施潜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调查,并对其稳定性和危害性进行初步评价。②对已发生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点进行调查。查清其分布范围、规模、结构特征、影响因素和诱发因素等,并对其稳定性和危害性进行评价。③圈定地质灾害易发区。④协助当地政府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编制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预案。⑤结合调查成果,对所属县(市)有关人员进行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培训,指导地质灾害的监测与预警工作。⑥协助当地政府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⑦建立地质灾害信息系统。(2)基本要求:①地质灾害调查应在充分收集、利用已有资料的基础上进行。收集资料内容包括区域地质、环境地质、第四纪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气象水文、植被以及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等。②地质灾害调查的灾种主要包括: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根据现场实际,可以增加调查其他灾种。③地质灾害调查方式采用专业人员调查与群众查险、有关部门报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已掌握的情况和群众报险线索,逐一进行现场调查。对在地质灾害可能易发区段,对所有的居民点必须进行现场调查。④地质灾害调查,必须做到“一点一卡”。按照书卡片要求内容逐一填写,对地质灾害调查的主要要素不得遗漏。⑤地质灾害调查必须按照统一格式要求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⑥列入年度计划的县(市),必须编制调查设计书,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调查工作。⑦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成果资料(含文字报告、图件、附件、附表和有关原始资料等)均以纸介质和电子文档(光盘、磁盘)两种形式汇交。所汇交的资料均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复制。光(磁)盘数据资料必须与纸介质成果资料内容完全相同。③每个县(市)的地质灾害调查要求在1年内完成。(3)组织形式:①成立由县(市)政府领导和承担调查任务的地勘单位领导及有善成员参加的项目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项目的实施。②在协调小组领导下,由承担调查任务的地勘单位和县(市)国土资源(地矿)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工作。③每个县(市)调查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应少于6人,其中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有经验的专业人员不应少于2人。④在开展调查工作前,专业调查组应协助当地政府举办地质灾害调查基层干部培训班。(4)质量监控:①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项目应由具备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资质的单位承担。②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设计书的要求组织实施,如需要对设计进行较大变更、调整,应报原审批部门备案或重新审批。③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对项目实施阶段的质量控制,制定自检、互检、专检等质量控制措施。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省及当地国土资源(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调查工作进行野外抽查和验收,质量不合格者,必须返工。⑤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成果报告送审稿,经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评审通过后并经审批,方可提供当地政府使用,并按规定进行资料归档。⑥建立项目质量保证金制度,对出现较大质量问题的项目实施单位,视情节扣除质量保证金,并终止其项目实施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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