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格如何进行管理?

浏览次数:642  发布日期:2004-11-08  分类:规程规范/地灾防治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格的管理是依据2000年1月27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格是指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的资历、技术力量、技术水平、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等条件。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3个等级。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部门,负责甲级、乙级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部门,负责丙级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在申请承担地质灾害工程项目时,应向工程项目发包单位出示资质等级证书,取得工程项目后须到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施工项目登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实行年检制度。施工单位资质定级满3年,完成两项以上本等级规定的地质灾害施工项目,其他资质条件达到上一资质等级标准的,可申请升级;对符合升级标准的升级申请,经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发给相应级别的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施工单位连续两年资质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或造成一起三级或两起(含)以上四级工程质量事故的,其资质予以降级。凡转让、冒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资质等级证书的;或施工单位在资质等级证书年度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虚报资质条件或有关资料的;或不按时报送年检表和核定资质材料又未及时报告理由的;或违反《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不及时办理手续的;或施工单位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不进行登记或超越核定的施工业务范围从事施工活动的,取消其资质等级证书。施工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资质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注销手续:(1)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向资质管理部门交回原资质等级证书,经重新审查或者核定等级,以取得相源应的资质等级证书。(2)歇业、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应报资质管理部门备案,并交回其资质等级证书。(3)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变更的,应向资质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活动造成损失的,以及擅自复制、伪造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资质等级证书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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