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单位资格如何进行管理?

浏览次数:673  发布日期:2004-11-09  分类:规程规范/地灾防治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单位资格是依据1993年10月6日地质矿产部发布实施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试行)》及1995年5月18日发布实施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中规定的办法进行管理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试行)》内容包括总则、监理单位资格分级标准和业务范围、监理的资格审批和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是指已取得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监理单位,受防治工程项目委托单位指派,对防治工程施工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单位资格是指从事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具备的人员素质和结构、专业技能和设备、管理水平和监理业绩,以及资金数量等。监理单位的资格分为甲、乙、丙3个等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甲、乙两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单位资格的审批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丙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单位资格的审批和管理。监理单位在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时,应当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登记。资格管理部门对监理单位的资格不定期进行抽查,并每年进行1次年检。监理单位必须建立《业务手册》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填写年检表,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资格管理部门复审。检查情况是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认定、升降或受表彰、处罚的重要依据。监理单位的资格等级每3年核定1次。对不符合原定资格等级的予以降级。核定资格等级时也可以申请升级。监理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先向资格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资格变更手续,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与其营业范围相当的地区或全国性报纸上公告:(1)分立或者合并,应当向资格管理部门交回原《资质等级证书》,经重新审查资格或者等级后,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2)歇业、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应当报原资格管理部门备案,并交回其资质证书。(3)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变更,应当向原资格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格管理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格等级、吊销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主要责任者的刑事责任:(1)申请监理或资格定级、每年年检、3年核定、申请升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2)超越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或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监理活动的。(3)涂改、转让、出借、出租、出卖、伪造证书的。(4)不按时报送年检表和核定资格材料,又未及时报告理由的。(5)变更或终止监理业务,不及时办理手续的。(6)因监理过失造成重大事故的。(7)徇私舞弊、损害委托单位或被监理单位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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