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如何进行管理?

浏览次数:707  发布日期:2004-11-08  分类:规程规范/地灾防治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是依据1993年10月6日地质矿产部发布实施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试行)》及1995年5月18日发布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中规定的办法进行管理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试行)》内容包括总则、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勘查设计单位资格审批和管理等。割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是指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的资历、技术力量、技术水平、技术装备、管理水平等。勘查、设计单位资格按多项灾种防治或单项灾种防治,分为甲、乙、丙3个等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的管理部门。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甲、乙级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的审批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级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的审批和管理。勘查、设计单位在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时,应当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自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登记。资格管理部门对勘查、设计单位的资格不定期进行抽查,并每年进行1次年检。勘查、设计单位必须建立《业务手册》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填写年检表,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资格管理部门复查。检查情况是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等级认定、升降或受表彰、处罚的重要依据。勘查、设计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先向资格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在与其工作范围相当的地区或全国性报纸上公告:(1)分立或合并,应向资格管理部门交回全部证书,经重新申请、考核、审批后取得新的证书;(2)歇业、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应资格管理部门备案,并交回其全部证书;(3)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变更时,应向资格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勘查、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格管理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等级、吊销证书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主要责任者的刑事责任:(1)申请证书、申请升级及报年检表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2)超越核定的勘查、设计业务范围或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勘查、设计活动的;(3)逾期3个月未报送年检表且未备案,证书年期满逾期3个月未参加复审或备案的;(4)涂改、转让、出借、出租、出卖、伪造证书的;(5)变更或终止业务不及时办理手续的;    (6)发生重大质量和责任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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