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审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单位资格的程序、要求有哪些具体规定?浏览次数:646 发布日期:2004-11-09 分类:规程规范/地灾防治 设立监理单位或申请兼承监理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必须向资格管理部门提交监理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如下:(1)单位名称和地址。(2)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和工作简历。(3)拟担任监理工作的技术人员一览表,包括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等。(4)单位所有制性质。(5)主要工作业绩。(6)主要设备、仪器、注册资金和资产负债表。(7)业务范围。资格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书,经审查无误后发给《监理申请批准书》。取得批准书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经核准登记注册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监理市场活动。监理单位应当在所在地建设银行开立账户,并接受财务监督。监理单位自领取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两年内暂不核定资格等级。两年期满后向资格管理部门申请核定资格等级。申请核定资格等级时必须提交如下材料:(1)定级申请书。(2)《监理申请批准书》和《营业执照》副本。(3)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监理技术人员的有关证件(4)《监理业务手册》。(5)监理的工程质量、业绩等有关证书文件。监理单位的定级申请材料必须经监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均为厅局级,下同)审核并签署意见。资格管理部门对监理单位的定级申请材料,经初审后邀请专家(10人左右)组成考核组,对单位和技术人员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单位,经审批后发给相应级别的《资格等级证书》,对考核合格的个人发给相应级别的监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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