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如何进行管理?

浏览次数:727  发布日期:2004-11-09  分类:规程规范/地灾防治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按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进行口国土资源部负责一级评估结果的审查认定。省(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二、三级评估结果的审查认定。在《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正式颁布之前,暂由具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级资质的单位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对提交的评估报告和报告结论负责。提交审查的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书(或说明书),应附承担评估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评审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与审查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审查认定机构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5日内应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单位。不予受理的,审查认定机构应向申报单位说明理由。评估报告的审查应聘请具有资格的专家进行,并指定专家组长。一级评估一般聘请5~7名专家;二级评估3~5名专家;三级评估2~3名专家。审查专家应具有水文、工程、环境地质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同时主持过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编制工作或参加过大型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审查。审查认定机构在审查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时,应当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审查专家必须提出署名审查意见,由专家组提出认定意见书。审查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调查,对存在重大问题的,要提出专门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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