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采矿先缴环境治理备用金浏览次数:516 发布日期:2005-09-21 分类:专业领域/矿山环境地质 各地建立了台账登记、实地验收、返回审批制度近日,湖南省常备市国土资源局就矿山环境治理备用金的缴存范围、缴存权限和分期缴存范围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建立了专项管理、台账登记、实地验收和返回审批四项制度,防止擅自挪用矿山环境治理备用金。该市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采矿权人(包括新设采矿权和正在生产的矿山企业),必须缴纳矿山环境治理备用金。备用金按采矿权的审批发证权限,实行分级收存,暂不选手下级收存。对于分期缴存、减少缴存的范围,该市规定,对于分期进行缴存的,必须是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在3年以上或缴存额度100万元以上、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首次缴存额度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50%,最长年限不得超过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对减少缴存的,必须是列入国家和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规划的矿山(矿区),减少缴存的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应缴总额的50%。该市还要求各地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以防止矿山环境治理备用金被挪用。一是建立台账登记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建立收存台账,登记矿山采矿权人名称、采矿许可证年限、采矿区面积、采深系数、分期缓缴额、已返回数额等。二是建立实地验收制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以后,依据验收办法和标准严格进行实地验收,并对验收结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三是建立返回审批制度。对矿山环境治理验收合格的矿山,由采矿权人提出申请,国土资源部门核实备用金收存情况,计算返回本息并签署意见,报财政审查后返回备用金。(胡 常)(5-9012-GTZY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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