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采矿须缴环境治理保证金

浏览次数:503  发布日期:2012-03-10  分类:矿山地质环境
日前,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吉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采矿权人,必须缴纳保证金。保证金专项用于因开采矿产资源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恢复。 吉林省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保证金的存储、使用进行监督管理。采矿权人必须按该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存储保证金,由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存储证明。 吉林省要求,矿山在关闭、闭坑前,采矿权人须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任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取全部或相应部分保证金:通过招标方式委托具有相应工程资质的企业代替采矿权人,实施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工程;采矿权人不履行治理恢复义务,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告满60天仍不治理恢复的;采矿权人进行部分治理恢复后,声明放弃继续治理恢复的;治理恢复工程验收不合格,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恢复,采矿权人拒绝实施治理恢复或治理恢复后仍未达到标准的。 采矿权人完成分期治理恢复工程或者全部治理恢复工程后,应当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书面告知采矿权人,并责令其按照规定的治理标准继续实施治理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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