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拒缴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注销采矿证浏览次数:648 发布日期:2007-06-19 分类:专业领域/矿山环境地质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有监督责任为加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促使矿山个业合理负后果其资源与环境成本,理顺资源价格形成机制,辽宁省近日出台《辽宁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采矿权人必须依法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义务,与负责采矿许可登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新设立、延续、变更登记的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之前签订责任书,缴存保证金。《办法》发布之前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于《办法生效后6个月内补签责任书,缴存保存金。转让采矿权的,重新签订责任书。采矿权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义务,经验收合格后,保证金本金及利息返还采矿权人。《办法》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有资质的机构对矿山进行评估,提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目标及要求。矿山企业应制定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提出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采矿权人在矿山停办、关闭或“闭坑”前,必须完成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并提交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报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环保等有关部门对其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进行验收。经验收符合规定标准的,由组织验收的机关签发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验收合证。采矿权人可持合格证、保证金缴存凭据,申请返环保证金及利息。采矿权人拒不履行恢复治理义务,或恢复治理后仍在不标准的,保证金及利息不予返还,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专项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办法》强调,采矿权人持缴存凭证接受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拒绝缴纳保证金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通过年检,并注销其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应当边开采边治理。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情况时行监督,并纳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内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按规定足额缴存保证金。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挤占、挪用保证金。如违反有关规定,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厅 讯)(2007.6.12,中国国土资源报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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