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开矿须先缴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浏览次数:521  发布日期:2007-07-12  分类:专业领域/环境地质/勘查
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青海省日前出台了《青海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明确采矿权人必须依法履行矿山环境恢复的义务。青海省境内矿产资源十分丰富,矿业已逐步发展发为支柱产业。但是,我年来的矿产品开采加剧了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带来严重的矿山环境问题。《青海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通过建立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由采矿权人缴纳不低于矿山生态恢复治理费用的保证金,使矿山企业合理负担资源与环境成本。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由企业在地方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保证金账户,根据一定标准存储保证金。办法规定,青海省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由财政部门监管。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在国土资源部门初审前存储保证金,已经取得采矿权的,在办法实施起6个月内存储。保证金归采矿权人所有,在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后返还。对拒绝缴纳保证金的,不予办理采矿登记和年检手续。对拒不恢复治理和未达到标准要求的矿山企业,保证金不予返还。(吕雪莉)(2007.6.28中国矿业报,B3版)
附件下载:

主办: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环境监测院
版权所有:中国地质环境信息网     

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20号    联系我们: 010-83473382
-= 京ICP备05065572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086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