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生物化石亟待立法保护浏览次数:514 发布日期:2005-12-19 分类:专业领域/地质遗迹/地质遗迹和化石李军晶浙江金华查获的这起古生物化石走私案,引起了广泛关注。这一走私大案凸显出我国化石保护的软肋。立法的缺失给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带来根源上的不便。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完整规范的关于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法律法规,只有国土资源部2002年颁布的《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作为一个政府部门规章,显然难以对目前屡禁不止的古生物化石非法买卖和走私的行为产生足够的威慑力量和制裁力度,更何况《刑法》等法律并没有专门对走私古生物化石等犯罪行为加以明确。法院在量刑定罪时,往往参照《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然而从目前的形势发展来看,用《文物保护法》规范古生物化石走私行为难免让人有隔靴搔痒之感。在国际上公认的科学研究范畴分类上,文物研究属社会科学类的考古学范畴,而古生物化石研究属自然科学类的古生物学范畴,二者是有区别的。况且,文物是指“人类历史以来”所保留下来的人文遗产,而化石则是“史前”地质时期所遗留下来的自然遗产,如果混为一谈,统统装进“文物”这一个筐子里,必将给立法和司法带来极大不便,不利于古生物化石的保护。更重要的是,文物与古生物化石的行政管理职责分属于不同的主管部门,文物由国家文物局主管,古生物化石由国土资源部主管。显然,在古生物化石保护问题上,单独立法是解决矛盾的一个关键。标准的模糊也为打击走私行为带来困难。这次金华走私案是由浙江金华海关委托中国科学院南京地质古生物研究所进行鉴定的,由于目前国家对古生物化石尚无明确的定级标准,他们只能根据目前国内唯一的古生物定级标准,也就是辽宁省的古生物化石定级标准进行定级鉴定。由于定级标准名录的不全面,这一次查出的剑齿虎头骨、恐龙蛋、贵州龙等化石还无法定级。而化石的定级标准是对走私行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之一,必须予以重视。可见,制定一个全国通用的权威定级标准是当务之急。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副司长陶庆法在一次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谈到,应该尽快出台古生物化石的分类名录,并且出台配套的古生物化石鉴定规程,规定科学的鉴定程序。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和鉴定标准的不完善,使得行政执法难免处理尴尬的境地,《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只对古生物化石的挖掘开采和经营进行了一些规定,并未对走私和倒卖行为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而且,古生物化石几乎遍及全国各地,保护起来有比较大的困难,缺乏足够的专门性执法监察队伍进行巡查。如何规范古生物化石交易行为、健全行政执法体系、完善执法监督机构,是需要立法,需要我们认真研究的重要问题。 (5-11283-GTZY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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