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呼吁:尽快出台矿山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浏览次数:563  发布日期:2006-01-23  分类:专业领域/矿山环境地质
记者陈相花报道,环境地质专家余霈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为改善和优化矿山生态环境,我国应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管理的法制建设,尽快出台矿山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余霈说,国家有关部门应抓紧制定矿山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尽快上报国务院审议通过,争取早日发布出台。他建议对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建立矿山环境管理系统。对矿区勘探、矿山开发规划、矿山建设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开发运作,直至矿山闭坑等矿山开发全过程进行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国际标准认证。获得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国际标准认证。对矿山企业来讲,是建立环保型绿色矿山的具体体现,也是企业突破非关税贸易壁垒(或称绿色贸易壁垒)进入国际市场的一张“绿色通行证”。推行这项认证,可以促进矿山企业的环境优化,进一步提高矿山企业的环境管理水平、企业形象和经济效益。新建矿山必须严格执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制度。把审查批准的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作为申请采矿许可证的必备凭据。凡新申办矿山企业的采矿权人,一律要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报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实施采矿权人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专项管理制度。建议由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明确规定未缴纳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的矿山企业不予办理采矿登记,不颁发采矿许可证。设立专职矿山环境保护管理监督检查员制度。矿山企业每年要定期向负责该矿山环境保护管理监督检查员提交矿山环境变化、治理、保护、恢复和土地复垦等工作情况的书面报告。矿山环境保护管理监督检查员如发现矿山企业违反环保要求,可以立即责令矿山企业限时纠正。                 (5-12294-GTZY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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