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出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暂行办法

浏览次数:629  发布日期:2010-05-18  分类:专业领域/矿山环境地质
    记者张延伟报道,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河南省禹州市日前下发了《禹州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凡在禹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等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所有已建、在建和申请新建的矿山企业,必须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    《办法》明确,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审查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核定实际提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标准,数额不得低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所需费用。    《办法》要求,已建矿山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存储保证金,2010年1月1日后申请采矿权的矿山企业,从取得采矿权的当月开始存储保证金。采矿权有效期在3年以内,或保证金总额在5万元以内的,采矿权人应一次性全额存储保证金;采矿权有效期超过3年和保证金总额超过5万元的,经核准可以分期存储。采矿权人部分或全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后,可申请使用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凡未按期存储保证金的采矿权人,国土资源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权年检,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煤炭、安监、环境等部门一律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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