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生态环境整治颁布新政浏览次数:575 发布日期:2006-02-22 分类:专业领域/矿山环境地质针对矿山环境保护问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土资源部、科技部日前联合发布《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明确了到2010年和2015年矿山环境保护应达到的目标。2010年应达到的阶段性目标是:新、扩、改建选煤和黑色冶金选矿的水重复利用率应达到90%以上;新、扩、改建有色金属系统选矿的水重复利用率应达到75%以上;已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的大中型煤矿,其瓦斯利用率应达到当年抽放量的85%以上;煤矸石的利用率达到55%以上,尾矿的利用率达到10%以上;历史遗留矿山开采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20%以上,新建矿山应做到边开采边复垦,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75%以上。2015年的阶段性目标是:选煤厂、冶金选矿厂和有色金属选矿厂的选矿水循环利用率在2010年的基础上分别提高3%;大中型煤矿矿井水重复利用率、大中型煤矿瓦斯利用率、煤矸石的利用率、尾矿的利用率在2010年基础上分别提高5%;历史遗留矿山开采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45%以上,新建矿山应做到边开采边复垦,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85%以上。据了解,新政策还规定,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过渡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严重区域等生态脆弱区内开采矿产资源等都将受到限制。政策要求,生态功能保护区内的开采活动必须符合当地的环境功能区规划,并按规定进行控制性开采,开采活动不得影响本功能区内的主导生态功能。(李晓伟)(6-01214-DK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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