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严惩无序开发盗采钟乳石浏览次数:514 发布日期:2006-04-30 分类:专业领域/地质遗迹/地质遗迹和化石充当“保护伞”的国家工作人员将受到行政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发生群发性盗采钟乳石事件,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4月至7月,广西决定开展打击盗采买卖钟乳石及无序开发钟乳石洞穴活动,充当盗采、非法买卖钟乳石“保护伞”的国家工作人员将受到行政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发生群发性盗采钟乳石事件的,要追究当地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自治区政府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把保护钟乳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岩溶洞穴纳入政府工作内容,并组织国土、公安、工商、建设、旅游等部门,对辖区内钟乳石资源产地、奇石和观赏石等经营场所、以开发旅游为目的的钟乳石洞穴进行全面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开采钟乳石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钟乳石,依法给予处罚,并要求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制定有效的措施和办法,从根本上杜绝群发性盗采钟乳石事件的发生。对擅自开发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经营活动的,一律暂停旅游经营活动,并责令限期整改。对2001年7月1日后未按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开发钟乳石洞穴旅游的,要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开发行为,同时规定,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旅游局审批后,才能继续利用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经营活动。自治区要求各地开通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要对举报案件登记建档,及时移前有关部门核 查处理;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据实举报都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国土、工商、公安部门对钟乳石产地和市场要进行不定期巡查,对盗采、非法买卖钟乳石的行为坚决打击。对有案有查和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李欣松)(6-04132-GTZY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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