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采钟乳石 被罚九万五浏览次数:506 发布日期:2008-04-01 分类:专业领域/地质遗迹/地质遗迹和化石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的蓝某怎么也想不到,自己到野外的一个山洞里去采集一块钟乳石,不但被县国土资源局没收了,还被罚了9.5万元。越想越不服气的蓝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近日,马山县法院对这一起行政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2007年2月,蓝某在装修自己的新房子时,想用一些奇石来作装饰,于是到当地民兴村古记屯刁王山的“蟒蛇洞”内寻找奇石,并采集到了一块形似“龙”的钟乳石。马山县国土资源局接到群众举报后,有关执法人员来到蓝某家,责令其停止采集。随后,国土资源局于8月3日对蓝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采集出来的钟乳石予以没收,并罚款9.5万元。蓝某认为,依照《矿产资源法》及《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所附列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钟乳石并未列入矿产资源(矿产品)的范围,自己采集钟乳石的行为不属于非法采集矿产的范畴,县国土资源局对他的处置是错误的。2007年12月11日,他向马山县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国家于1997年4月4日作出的《关于岩溶洞穴钟乳石资源属性和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岩溶洞穴钟乳石就其成因和物质来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关于矿产资源的定义,开采钟乳石应当按照《矿产资源法》中有关开采石灰的规定办理关手续,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而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向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采矿登记手续,取得采矿许可证。”因此,钟乳石属矿产资源,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开采。法院认为,蓝某在没有办理任何相关手续情况下,擅自到山洞内采集钟乳石,其行为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遂判决维持马山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邓承杰)相关链接钟乳石,又称石钟乳,是指碳酸盐岩地区洞穴内在漫长地质历史中和特定地质条件下形成石钟乳、石笋、石柱等不同形态碳酸钙沉淀物的总称。它的形成往往需要上万年或几十万年的时间。由于形成时间漫长,钟乳石对远古地质考察有着重要的研究价值。在石灰岩里面,含有二氧化碳的水,渗入石灰岩隙缝中,会溶解其中的碳酸钙。这溶解了碳酸钙的水,从洞顶上滴下来时,由于水分蒸发、二氧化碳逸出,使被溶解的钙质又变成固体。由上而下逐渐增长而成的,称为“钟乳石”。广西、云南是我国钟乳石资源最丰富的省区,所产的钟乳石光泽剔透、形状奇特,具有很高的欣赏价值。但是在这里提醒读者,石头固然好看,但只“可远观,而不可亵玩焉”。 (2008年.3.11,地质勘查导报,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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