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开矿要存环境治理备用金

浏览次数:580  发布日期:2006-09-15  分类:专业领域/矿山环境地质
为了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强化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吉林省政府日前公布并实施了《吉林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采矿权人必须存储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办法》规定,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的存储标准根据矿区面积,开采方式及其对矿山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确定。采矿权人要在银行专户存储保证金,用于恢复和治理遭到破坏的矿山生态环境。《办法》要求,采矿权人存储备用金,应与发放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银行共同签署协议,按照协议的约定,对该项资金进行监管和支取。银行出具有存储证明,是申请采矿权或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的必备资料。《办法》提出,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提取相应数量的备用金,组织人力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采矿权人在与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约定的时间内不实施恢复治理,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公告60天内仍不恢复治理的;采矿权人进行部分恢复治理、声明放弃恢复治理的;恢复治理工程经验不合格,采矿权人拒绝继续恢复治理的。(沈 京)(2006.8.31,中国矿业报,A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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