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采矿生态恢复有章可循

浏览次数:470  发布日期:2007-06-05  分类:专业领域/矿山环境地质
保证资金到位,细化使用办法记者于平报道,为依法征收、有效使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吉林省政府近日推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备用金的收取及使用做出明确规定,这标志着吉林省在保护、整治矿山生态环境方面又取得了新进展。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是指采矿权人在银行专户存储,用于在其开采矿产资源的过程中,对遭到破坏的矿山生态环境进行恢复和治理的专项备用资金。《办法》规定,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采矿权人,均须存储备用金。备用金的存储标准根据矿区面积、开采方式及其对矿山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确定。采矿权人存储备用金在100万元以下的,应当一次性存储;超过100万元的,在采矿权人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分期存储保证书后,可以分期存储。在备用金使用上,《力祛》规定,备用金专项用于因开采矿产资源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治理和被破坏的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不得挪作他用。采矿权人恢复治理矿山生态环境,应当按照规定的恢复治理标准进行,可以一次性治理,也可以分期治理。若出现采矿权人不进行恢复治理或治理工程验收不合格等情况,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提取相应数量的备用金,组织人力代替采矿权人实施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吉林省政府规定,对挪用、超额提取备用金的行为,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2007.5.25,中国环境报,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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