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首部湿地保护法规出台浏览次数:538 发布日期:2007-10-23 分类:专业领域/环境地质/时政辽宁省近日出台了首部专门保护湿地的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并从10月1日开始实施。“条例”规定,在候鸟主要繁殖、栖息的湿地捡拾鸟卵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非法收售鸟卵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破坏候鸟主要繁殖、栖息湿地的,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所需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据辽宁省林业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辽宁省将尽快把符合条件的市、县级湿地自然保护区提升至到省一级进行保护。同时,还将参照国家的做法和有关要求,成立辽宁省湿地保护管理中心,专门负责湿地保护的具体工作。据了解,作为沿海省份的辽宁,湿地破坏较为严重,多年来,湿地一直被视为荒地而大面积开垦,导致全省湿地面积同建国初期相比大幅减少。目前,虽然辽宁省已对湿地开展抢救性工作,全省已有34.7%的湿地建立了自然保护区,但保护面积仍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而且,自然保护区批而不建、建而不管的情况依然存在。此外,污染严重导致湿地生物量日益减少。因此,有关专家预言,辽宁省的湿地如不及时保护,将消失殆尽。(丁 冬)(2007.10.17,中国环境报,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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