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出台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浏览次数:690 发布日期:2007-10-31 分类:专业领域/环境地质/时政矿山开采必须履行环境治理和恢复义务 今后,在辽宁省进行破坏地质环境等行为者,将被依法惩罚。在日前结束的辽宁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获得通过,将从 近年来辽宁省随意发掘、开发和破坏等问题十分突出,与此同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已不能完全适应辽宁省地质环境管理的需要,存在一些亟待通过立法加以规范的问题,如行政部门的职责划分不够明确,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责任单位确定不清楚。为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保护地质环境的地方性法规已十分迫切。 这部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采矿权人在矿山生产过程中或者在停办和关闭矿山前,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义务,包括整修被损坏的道路、建筑、地面设施,达到安全、可利用状态;整治被破坏的土地,达到种植、养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的状态;解决因采矿导致的地下水水位下降所造成的群众饮水问题等方面,如违反上述规定,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2007.10.25,中国环境报,3版)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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