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防灾转移办法:地灾避险可实施人员强制转移

浏览次数:480  发布日期:2008-09-09  分类:专业领域/地质灾害/防灾减灾
记者李风报道,发生直接顾及人身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紧急情况时,组织转移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依法实施强制转移。这是日前浙江省政府发布的《浙江省防御洪涝台灾害人员避险转移办法》的明确规定。《办法》明确,当气象部门发布强降雨预警或者发生短时强降雨时,处在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多发地区的人员,在强降雨影响前或者根据实时降雨警报及时转移。紧急避险通告或者人员转移指令发布后,有关人员应当主动自行安全转移,并将转移去向及时告知所在村?(剧)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或者相关联络人员。按照紧急避险通告或者人员转移指令自行转移有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集中转移,告知被转移人员灾害的危害性及转移地点和转移方式。组织转称的政府应当组织必要的交通工具,并妥善安排被转移人员的基本生活。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转移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办法》规定,被转移人员当服从统一安排和管理,并自备必要的生活用品和食品。被转移地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助政府做好相关人员转移工作。在紧急避险通告或者人员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原处;组织转移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人员返回。《办法》强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的监测,确定和公告地质灾害隐患点,并向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住户(含单位)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指导住户做好相应的防灾避险工作。(2008.8.26,中国国土资报,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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