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浏览次数:513 发布日期:2020-10-13 分类:综合信息 近日,《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 《条例》明确,大运河遗产保护区划由遗产区、缓冲区组成,大运河主河道两岸各两千米范围划定为核心监控区。 《条例》规定,遗产区内不得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遗产区内确需进行有关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在遗产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避开大运河水利工程遗存相关古迹、遗址,并采取对大运河遗产影响最小的施工工艺。 缓冲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得破坏大运河遗产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和视廊景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缓冲区内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限制土地开发利用强度,相关控制指标应当符合大运河遗产保护要求。 遗产区、缓冲区以外的核心监控区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国土空间管控等要求,并与大运河遗产及其历史风貌相适应。 划拨、出让遗产区或者缓冲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划拨、出让土地使用权前报请省文物行政部门对该土地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必要时由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发掘。已划拨、出让的遗产区或者缓冲区内的土地,尚未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前报请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必要时由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发掘。 《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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