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强调:制定发展规划须符合地质环境保护要求浏览次数:626 发布日期:2008-11-17 分类:专业领域/环境地质/勘查矿业权人要对作业后遗留的钻孔、矿坑进行封闭和治理《v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近日颁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提出,制定发展规划须符合地质环境保护要求,探矿遗留钻孔、巷道等须回填封闭。《条例》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应当符合地质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地质环境实际情况,建设和完善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状况实施动态监测。《条例》同时规定,探矿权人应当对勘查作业完成后遗留的钻孔、探井、巷道和形成的危岩、危坡采取回填、封闭或者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施。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前,应当履行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治理义务包括。整修被损坏的道路、地面设施。使之符合相关技术和质量标准,达到安全、可利用状态;整治被破坏的土地,使之达到种植、养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的状态;整修露天采矿场的边坡、断面并恢复植被,消除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使地下井巷、采空区达到安全状态;按照规定处置矿山开采废弃物。采矿权人应当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缴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此外,《条例》还对地质遗迹保护、地质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那 里)(2008.10.25,地质勘查导报,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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