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实施浏览次数:586 发布日期:2009-03-28 分类:专业领域/矿山环境地质山体资源特殊保护区内禁止采矿 记者杨应奇报道,记者近日获悉,《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3月起实施。《条例》明确在全省划定山体资源特殊保护区,对山体资源采取严格保护措施。 《条例》提出,山体资源特殊保护区内禁止从事开山采石、露天采矿、工程取土、设置固体废弃物堆放场所、新建、扩建墓地等活动;已在保护区内开山采石、露天采矿、工程取土、设置固体废弃物堆放场所的,应当限期停止、整治;在山体资源特殊保护区以外的山地丘陵开山采石,应当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实行限制性开采。 《条例》还对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与监测评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作出规定;特别强化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质量负责;加大了对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责任追究,对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作了细化;明确了相关责任人的义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转自国土资源网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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