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浏览次数:672 发布日期:2009-03-25 分类:专业领域/环境地质/时政 记者殷巨宝报道,由江苏省人大通过的《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已开始正式实施。条例制定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山体资源特殊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制度。该条例规定,建立地质遗迹保护区或地质公园,用以保护具有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不得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建筑设施,对已建成并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破坏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或逐步搬迁;山体资源特殊保护区内禁止从事开山采石、露天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修建墓地等破坏山体地质地貌的工程活动。该条例同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相关条例的个人和单位,将处以1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转自中国国矿业网2009年03月17日
附件下载:
|
主办: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环境监测院
版权所有:中国地质环境信息网
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20号 联系我们: 010-83473382
-= 京ICP备05065572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0868号 =-